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泰山區同榮段1190─1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一段458巷21號建物西邊40公尺之三角形土地,其上有通往泰山高中之階梯。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7.
本案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本件為乙標),原則上於前次序標別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惟若開標時各標別皆有人投標,且部分標別得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上開債權及費用時,此時法院得例外依職權斟酌決定得標之標別,而不受以標別順序決定得標順序之限制,以避免原本可僅拍賣部分標別,卻因須依標別順序拍賣而導致債務人之所有標別皆遭拍賣之結果,有違分標拍賣之意旨。另債務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