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8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6巷55號前方之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9月12日函復稱131地號土地係69使字第0669號使用執照(67建(內)字第0180號建造執照)及69使字第1707號使用執照(67建(內)字第0063號建造執照)標示為自設道路,查本案自設道路依建照圖說其計算建蔽率時皆未計入空地比計算,惟仍屬執照核准要件之一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