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貢寮區內寮街55之1 號為基準,737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350公尺處,900-1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960 公尺處,908-1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600公尺處,908-2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760 公尺處,909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580公尺處,910-1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540公 尺處,927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380公尺處,929-1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485公尺 處,936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625公尺處,938-7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930公尺 處,現況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7.
938-7地號 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 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 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公同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 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