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10‧31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上有蔗
2.
97號房屋(據債權人匯豐公司稱尚有94號房屋),以及數棟無門牌之鐵皮屋、水泥房占用,部分為雜草雜林地,另有公祠(穎川堂)、雞舍及菜園,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法院不代為處理。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其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收取權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法院不代為處理。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法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