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3地號土地為鋪柏油之道路,327地號土地為水溝,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