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現為魚塭使用,另依假扣押查封筆錄,土地上可能有磚造瓦頂倉庫占用,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