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於瑪僯路 85號斜前方之土地,目前為休耕中農田,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件執行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4.
又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之全部共有人均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