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1棟一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為花蓮 縣秀林鄉水源村11鄰金嵐2之3號,經查有房屋稅籍登記資料),餘為雜草及雜木林地, 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 關係。
2.
本件土地查封時,依卷內航照圖(空照圖)觀之,該地並未直接面臨道路,但有私設通道 連接外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應買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且為原住民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