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水塔,並種植有香蕉、芋頭等果樹及農作物,何人種植不明,該等水塔及地上果樹、農作物,並未一併查封估價拍賣,買受人應自理 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土地查封時,依卷內所附航照圖(空照圖)觀之,該地為一狹長之土地,且未直接面 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