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44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鎖入內。屋內雜物堆置、無水無電,顯 無人居住。查封當日未下雨,惟屋內天花板有滴水,漏水嚴重。據地政人員稱屋後方為增 建,另有一夾層增建。445建號之鐵門位於444建號旁,為獨立出入口,通往
2.
4樓,屋 內雜物堆置,天花板滴水,濕氣很重,隔間木板翹起、剝落,2樓房間前窗戶外有晾衣服。 地政人員指稱2樓後方為增建,
3.
4樓均為增建。另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室內部分牆 面有滲漏水、壁癌及龜裂情況,與油漆剝落情況。復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 調房屋之實際狀況及占有使用情形,據該局函復,經向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堂哥涂○祥詢 問,稱標的一樓為空屋,二樓為涂○祥居住,無因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情事。
4.
846-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稱為444建號之2樓樓梯前空地。
7.
176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 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基地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共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併同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 產為主張,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