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係空地。本件鑑定報告記載「有未保 存登記建物座落」。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投標人 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5.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提出所有建物坐落基地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