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924地號上有數棟磚 造瓦頂平房、空地,924地號上另有一宮廟。另本筆土地有78元營使字第057號 建築許可紀錄。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 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 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 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