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6月7日查封房屋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左側房屋之鄰居稱本件查封房屋,係債務 人之胞兄呂○○定期管理。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查封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6地 號土地上有門牌雙溪區外平林5號之三合院建物全部坐落其上,及其右後方無門牌之鐵皮 屋、水泥擋土牆,及三合院前方之水泥地、部分種植花木之土地。」。536地號土地屬「雙 溪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另會同員警開鎖進入489建號履勘,屋內無人居住,無水電,正門進入為客廳,客廳左側為 臥室,臥室左側為490建號,內部互通。本件489建號及490建號,係現場三合院之一部分, 本件僅拍賣查封之489建號及490建號,其他部分非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2.
489建號及490建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0月5日及113年1月22日函,違建現況係整幢 違建,違建處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 買人特別注意。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於113年3月25日回覆經其派員查訪,未曾發生非自 然死亡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3年3月21日回覆雙溪區外平林5號於106年8月1日曾 受理火警案件,無人員傷亡。及救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3月22日回覆非列 管之地震受創建築物、亦非列管之海砂屋,惟仍應以實際鑑定為準;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 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 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 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 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 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本件489建號及490建號以外之房屋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如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建 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之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8.
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 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