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3年1月12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7-
12.
357-13地號土地均為農地,目前大多空置、未種植,357-
13.
357-12地號土地 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經現場勘查僅標的357-
14.
357-13地號土地有臨 路,其餘標的土地未直接臨路,另標的357-
25.
357-13共12筆土地相連,其 中357-10地號現況為灌溉用水路,餘12筆地號現況為旱田或種有農作物。又本 件僅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地上農作 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0.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31.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