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9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08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3段17巷2號建物西南方約270公尺之雜木林,部分空地依 空照圖顯示,係墓地;653地號土地係位於同巷1號建物右側之空地,作為菜 圃使用,並有該1號建物部分占用;661地號土地部分有同段15號建物占用, 部分係該15號建物前方之空地;
3.
669地號土地有上開15號建物及其 旁無門牌之鐵皮屋占用,669地號土地有部分係上開15號建物後方之空地。上 開墳墓、建物所有權人、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均不 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新北政府工務局110年3月22日函稱
4.
668及669地號土地係67八使字 第651號使用執照(66八建字第38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請應買人 留意。
8.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 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
9.
66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 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