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2月1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號227土地原為門牌號碼中華路69巷16號建物所座落,後上開建物拆除後已與門牌號碼中華路69 巷18號建物整併為一戶,現均由前揭建物出入。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 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 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