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 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 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