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38-
4.
939-1地號 土地上雜木成林,878-1地號土地部分果樹(龍眼樹)、部分雜林,
5.
991-1地 號土地相連,其上有兩間磚瓦造平房,其一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南化區西埔30 號,另一間無門牌。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稱638-
8.
933-1地號現為雜樹雜竹(土地未臨路)939-1地號現為河床、部 分雜樹雜竹(土地未臨路),
9.
991-1地號上種植香蕉、部分道路及建物。又 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 建物及作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15253號)特拍之拍賣底價。
11.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14.
939-1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trial17條第1項規定,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15.
991-1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8.
991-1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 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21.
991-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 「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 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