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除坐落本件拍賣土地外,另占用同段相鄰125地號土地。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 居住使用。
2.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 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4.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 風險。六、本件拍賣建物部分除坐落本件拍賣土地外,另占用同段125地號土地,其占用之基礎法律關 係不明,且125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如係無權占有而日後遭請求拆屋還地,與本 院無涉。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 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