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上有新北市瑞芳區三爪 子坑路315號及315號之1房屋(均第三人所有)全部占用,範圍包括屋前空地、 雜草地、菜圃;屋後竹林。
7.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 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 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