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484地號部分面積種植香蕉、時蔬,部分面積為田地、雜草。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土地如有種植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 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 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 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 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 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 注意。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