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1年11月9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714-15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球崙二路52巷16弄12 號及18號間往後延伸之道路,即為52巷16弄之巷道。1965建號1樓至3樓均為客房,其無往上 之通道,需借用球崙二路52巷16弄8號之樓梯始得上樓。4樓增建為合法增建,登記於球崙二路52巷16弄8號,4樓部分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球崙二路52巷16弄 10號靠樓梯旁之客房廁所部分占用1965建號;1965建號3樓廁所部分占用球崙二路52巷16弄 10號,其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在場人林○○稱,現址 經營采沃旅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土地查封時,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民意段1963建號(球崙二路52巷16弄8號)建物坐 落其上,惟1963建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