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8月2日現場指界時,104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1段173巷2號左側鐵皮屋占用;107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80號右側鐵皮屋部分占用;119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119巷11號左側、前方鐵皮屋皆部分占用;1156地號土地位於533584電線桿往東北約25公尺處,部分為道路及邊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