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平房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23號),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trial,買受人應自 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土地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秀林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 用分區記載為「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 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 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