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0年7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為二間鐵皮屋及一間車庫及成功路192巷62弄1─
7.
1─8號房屋坐落基地。嗣法院於113年1月3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成功路192巷62弄1─
12.
1─8號房屋及1─2與1─3之間一間四層樓建物(無門牌)及二間鐵皮倉庫及一間鐵皮廠房占用、部分空地。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8.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