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112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92地號部分為雜草、部分為道路,320─
2.
320─3地號為雜樹林。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及相關資訊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5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法院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