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該戶自112年10月起有欠繳管理費用,無配賦停車位,屋內堆滿生活雜務,有水無電,屋內牆壁有裂痕,房門均有破損。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地上21層,地下2層之公寓大樓,拍賣建物牆壁有多道裂痕,經詢問管委會,拍賣建物有約定專用露臺。拍賣建物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3.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4.
本件自112年10月起有欠繳管理費用,管理費為每月3095元,拍定人是否需承受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拍賣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應為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