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40─2地號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40─1地號土地為道路,1240─2地號土地為花圃,1240─19地號土地為空地。本案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40─1地號土地大部分為路地、部分為花圃,1240─2地號土地為花圃,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或農作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1240─19地號土地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惟實際情形不明。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與農作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1240─2地號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1240─19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1240─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步道用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分區是否變更,請應買人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