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現為共有人做為倉庫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使用區分: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係應有部分,優先承買順序
5.
土地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如建物共有人經通知不主張優先承買,則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6.
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