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1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三合院),331─1地號土地為道路,399地號土地上有一池塘及部分空地,501地號土地上種植香蕉樹;另據鑑價報告記載:
2.
331─1地號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上有未保存建物,未查估,同段399地號為雜草及空地,501地號現況種植香蕉。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農作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501地號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
5.
107條規定,就該筆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50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為113年度鹽水區地籍圖重測區範圍內土地。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