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第三人即債務人姊姊高炳樺、母親張阿蕊在場稱房屋及增建部分均無人居住使用,2樓及3樓均係2房1廳,2樓有放祖先神桌及牌位,廚房會漏水, 從3樓後陽台漏下去,3樓前陽台之前有養雞,沒有地震受損及非自然死亡情事。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3894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3樓增建從2樓內部樓梯 上去。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 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12月23日函覆稱3894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水平增建違章 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2.
2634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3.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