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2舜61871

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段1761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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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22 週一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
保證金:
1.6
總坪數:
5.7
坪單價:
1.4萬/坪
持分地坪:
5.7 坪
總現值:
4.9 萬
拍後增值:
-3.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no
no
法拍專員
經紀業:no
地 址:苗栗市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坑子口段 1761地號,面積 150 m2,持分 1/8,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6/17,總底價 10萬,保證金 2萬,坪單價 1.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4)
1.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176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上坑村9鄰456號建物部分使用,及其屋後之菜園(以上建 物及地上物、作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及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4.
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3.依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28日新湖地登字第1122200968號函所 載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 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 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坑子口段 1761地號
150 m2 × (1/8) × 2,600 元 - 8 萬元
= -3.1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30
2拍 不點交
9.7 坪 / 186.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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