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3-8地號現為雜林,193-47地號現部分為雜林,部分為河道。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均未臨路。
3.
本件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標的均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