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3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雜林。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範 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