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7筆土地相連,其中除203地號土地現鋪設柏油作為道路使用、159及 160地號土地上有廢棄建物(僅餘磚牆)外,其餘土地均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 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長有雜草雜木。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 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 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 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3.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