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12地號土地之道路,因年久失修無法到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木林。甲標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甲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 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六)甲標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 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 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