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 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157地號 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147巷4號建物西南方約73公尺處。土地上 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4.
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 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5.
無抵押權之設定。 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 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trial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