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 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208地號位於門牌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四段1-1號建物 西北方約57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 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