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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3年1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563地號及 563-1地號土地皆車輛無法到達,參照空照圖其上為雜林。本件僅係拍賣土地, 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 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 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 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 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 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