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月9日查封時,第三人稱債務人所有之塔位現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trial,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 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