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為建物占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4.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 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 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