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時,一樓為1廳1廚1衛;二樓為2房1衛;三樓前方為神明廳,另有1 房,頂樓為鐵皮增建,現場有基地台設備及外塔。三樓牆壁有多處壁癌。現由共有人居住中。
4.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 受,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本件66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 險。
7.
土地使用分trial,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