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3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地號 位於長庚醫院情人湖院區(門牌號碼基隆市基金一路208巷200號)北方約 665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部分為208巷道路;23地號位於前開建物北方 約658公尺處,現況為208巷之道路;24地號位於前開建物北方約645公尺 處,現況雜木林,部分土地臨路,以上3筆土地均無經濟作物及建物。」。 民國112年6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地號位 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基金一路208巷7號建物西南方22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 林;10地號位於前開建物西南方約23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21地號位於 前開建物西南方約155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25地號位於前開建物西南方 約21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以上4筆土地均無經濟作物及建物,且均無 路可達。」。
2.
25地號使用分區為遊樂區,21地號使用分區為保護區,22 地號使用分區為部分保護區、部分遊樂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 (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按丁、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