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8 地號土地部分有農路可通、其上為雜木;
3.
99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133地號土地則部分為雜木、部分為雜草 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 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 理。拍定後均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或未配合本院辦理 點交之相關程序時,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 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trial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 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 任。
6.
本件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籍 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