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建物由其自住,有嚴重漏水、壁癌。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 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3.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 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 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