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3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110年4月26日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 所指平林段853地號為空地、上有竹林、雜木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 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113年3月20日鑑價 報告則稱,與鄰地合併使用、現種植綠竹筍,東北側有部分作為道路使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 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平林段 8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農業區、部分河川區、部分非都市土地;惟實 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