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本件拍賣土地上,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 2.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 則應買無效。
3.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 下:
5.
107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 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全部 標的(即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 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