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標的為空地,已整地完成,準備春耕,據債權人查報本件標的由何人佔有及 占有權源均不明,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臨4公尺寬產業道路,臨路寬度約12公尺,對面有養豬場有惡 臭嫌惡。
3.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證。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 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 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標的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 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先於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
6.
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