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未臨路,現其上有第三人所有門牌號碼嘉應路112號磚造平房1 棟坐落,地上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 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六、本件係拍賣抵押物,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且地上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地上建物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