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10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5巷
3.
29號建物,及前開29號建物之無門牌建物,及同巷17弄
4.
4號建物與前開4號建物旁之增建部分,及同區下樹林街7巷
5.
9─1號建物占用,部分係下樹林街7巷巷道,部分係前開下樹林街7巷9─1號建物前方之空地,上有雜物堆放、長滿雜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上開建物、雜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均不在拍賣範圍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10月20日函復稱469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2077號使用執照(65建字(士林)第0240號建造執照)與66使字第2078號使用執照(65建字(士林)021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7.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